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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颗粒的进口方面问题

时间:2018-12-15 作者:91再生 来源:91再生网

 

  随着“禁废令”的推进,国内很多进口废塑料被叫停。虽然进口市场有禁废令,但是对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并没有明显限制,因此面对国家大批量的需求,进口再生塑料颗粒顺理成章的成为现阶段的主力军。但是,多数企业对进口再生塑料颗粒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全面,在进口过程中才发现问题,造成退运、处罚等后果,损失惨重。鉴于此,本文在政策、归类及通关方面提出一些监管要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对再生塑料颗粒的政策,什么样的颗粒才可以进口?
 
  早在2014年5月,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的监管方式,获得海关总署和环保部认可。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状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具体内容请参见文章最后的完整摘录!
 
  其次,结合笔者手中的两个案例,我们谈谈再生塑料颗粒的归类问题。
 
  案例一:商品“混合塑料再生粒”,无品牌,无型号,包装规格为25千克/包,外观特征为黑色颗粒状,已经破坏性处理,非成卷,原产地为台湾。其成分含量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70%,聚碳酸酯(PC)塑料30%。其生产流程为备料(主要来源于塑料厂的边角料或残次品)→分拣→粉碎→熔融→挤出造粒→检验→成品包装。该商品是一种含两种热塑性塑料的高分子共混物,进口后主要用于注塑成电热水壶底座等电器配件。
 
  ABS+PC混合塑料再生粒
 
  案例二:商品“再生尼龙塑料粒”,无品牌,无型号,包装规格为25千克/包,外观特征为黑色颗粒状,是切片,级别为注塑级,原产地为泰国。其成分含量为聚酰胺-6 95%,安定剂5%,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为己内酰胺100%。其生产流程为选取优质的一级料或二级料(主要来源于加工新料过程中质量不过关的原料,使用过一次的干净原料,没有落地的边角料或水口料)→分拣→粉碎→处理粉尘→挤出切粒→检验→成品包装。该商品是一种初级形状的聚酰胺,进口后主要用于注塑成齿轮、滑轮等工业制品。
 
  再生尼龙塑料粒
 
  上述两个案例从外观上看都符合“三个统一”,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根据成分按照各自的主要塑料种类归到品目39.01至39.14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看看《税则》相关描述,根据第三十九章注释七的规定:品目39.15不适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这里的重点有两个:单一的、热塑材料。那么意味着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热塑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构成的混合物,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也不能按照原料归类;②单一种类的热固性材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也不能按照原料归类。
 
  现在再去看两个案例就清晰了:
 
  案例一:该商品是一种含两种热塑性塑料的高分子共混物,主要用于注塑成电热水壶底座等电器配件。其虽已加工成初级形状,但不属于单一种类的塑料废碎料。其中苯乙烯聚合物所占的重量较大,属于一种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该商品符合《税则》品目39.15的条文描述:“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运用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为3915.2000,商品编码为39152000.00。
 
  案例二:该商品主要用于注塑成齿轮、滑轮等工业制品,根据《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六和子目注释一(一)的规定,该商品属于一种聚酰胺-6切片。其符合品目39.08的条文描述:“初级形状的聚酰胺”,运用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为3908.1012,商品编码为39081012.00。
 
  对于品目39.15的商品在通关过程中是要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如果提供不了,海关会直接要求退运的。因此,再生塑料颗粒市场质量不一,建议各个企业还是找靠谱的供应商,还要做好提前的预化验、预归类,这样可大大减少在通关过程中的麻烦。
 
  最后,提出几点笔者了解到的几个通关方面的问题。
 
  ①报检方面:对于按原料归类的再生塑料颗粒,进口过程中还是会被要求抽检的,一般按20%的概率抽检,检测方法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浸出毒性鉴别。如果肉眼观察太多杂质或者检测出不合格,就要送到海关的化验中心作进一步是否属于废固的鉴定。
 
  ②报关方面:海关审核的重点是核价和核归类,核价的话一般结合几个关区的数据给出一个价格范围;如果海关对归类有怀疑的话一般要求抽样送检,以核定归类。
 
  附录:
 
  再生颗粒进口监管,海关总署和环保部意见最终明确:采纳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的思想进行监管
 
  内容提示中再网讯:5月27日中国废塑料协会召开“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座谈会”,旨在与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海关总署92号监管函中提到的“废塑料(包括单一种类热塑性塑料)经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单一黑色塑料颗粒、碎片、粉末”按固体废物监管的问题。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监管方式,目前已被海关监管司和环保部污防司采纳。
 
  1.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监管方式,获得海关总署和环保部认可
 
  5月27日中国废塑料协会召开“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座谈会”,旨在与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海关总署92号监管函中提到的“废塑料(包括单一种类热塑性塑料)经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单一黑色塑料颗粒、碎片、粉末”按固体废物监管的问题。会上,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三个统一”监管方式,使大部分塑料再生颗粒按照一般原料监管,不按照固体废物管理,即将已制成初级形状的货物按照:批次统一颜色、统一颗粒粒径、统一包装的再生塑料颗粒,不按固体废物方式监管。该提案目前已被海关监管司和环保部污防司采纳。
 
  5月30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发送特急文件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就再生塑料颗粒进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①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态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
 
  ②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三个统一”政策解读
 
  目前国内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共三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化验室、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由于鉴别固体废物时间周期较长,因此提醒企业,请严格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企业关心的杂色料报关问题,海关将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监管,请在报关时注意。
 
  有多家企业向编者讨论“一致”的具体涵义,《新华字典》给出的解释是“趋向相同”,编者认为,海关和环保使用“一致”,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认可按照正常生产程序生产的再生塑料颗粒,应按照一般货物监管。
 
  此外,在新文件要求中提到“除满足‘三个一致’外,需证明货物能够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或者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因此,在通关过程中,建议企业准备一份货物说明以备用,可以要求生产商提供货物物理性能等相关检测表,证明货物能够满足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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